委托他人炒股亏损30多万!法院怎么判?
委托他人代理投资150万元,如果盈利双方五五分成,若亏损全由他人承担……
可惜,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事。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委托被告有偿代理操作150万元的股票账户(协议为原告女儿所签),并按照5:5比例分配收益。若协议到期后有亏损,被告应将余额填补至与起始资金一致。最终,该股票账户余额为113万多元,而被告拒不偿还亏损34.03万元。
近年来,民间约定“保底条款”事件时有发生。法院怎么判?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亏损金额
判决书显示,原告为阮某,1958年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某(原告女儿),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为滕某,1989年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据原告所述,原告的女儿张某与被告签订《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约定被告有偿代理操作原告在银河证券开立的起始金为150万元的股票账户,期限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双方约定采用保本型分成方式按盈利情况分成,被告以五五分成制参与盈利累计分红,若协议到期后有亏损,被告应将账户余额填补至与协议起始资金数额一致。
之后,原告向股票账户转账150万元并将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被告管理。委托期限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案涉股票进行清仓并将账户余额填补至协议起始资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3年1月6日,股票账户余额为113.97万元,扣除被告已经填补的2万元,被告还应偿还原告亏损金额34.03万元。被告拒不偿还亏损部分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认为。
基于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决被告偿还亏损金额34.03万元;二是被告支付利息414元;三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而被告认为,《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其中第五章“亏损及责任”的约定体现原告将投资的风险转由被告承担的内容,即对原告本应自负的投资风险的再分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从民商法的基本规则和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考量,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保底条款无效
对此案件,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案涉《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以及被告应否向原告偿还证券账户亏损并支付利息。
针对案涉《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该合同约定,案涉证券账户的股票投资买卖所造成的资金亏损风险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属于事先约定的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任何损失的保底条款。该类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导致投资风险不断积累放大,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因此,案涉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偿还证券账户亏损并支付利息,法院表示,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关于收益分配比例的约定,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上述损失中的19.01万元。鉴于被告已于2022年10月14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于2022年12月23日向原告支付2万元,故被告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15.01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01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5.0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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